打造国家自创区,宁波发布“科技新政46条”!

今年2月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温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点这里查看),要求打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新高地。为深入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抓好示范区建设,宁波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科技争投 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11月29日,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打造国家自创区,宁波发布“科技新政46条”!


《实施意见》发展目标


通过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全国一流的民营经济创新创业高地,努力建设成为新材料和智能制造创新创业中心,推进全市创新能力迈入全国第一方阵,率先建成引领型国家创新城市。


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26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00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0000件以上。


力争到202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4%,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0000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其中,宁波国家高新区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90%,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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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


《实施意见》围绕国家新一轮技术布局和谋划方向,并紧密结合宁波市科技创新工作需求,从构建创新发展新空间、建设创新发展新平台、强化创新发展新主体、培育发展人才新梯队、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开放发展新融合、释放改革发展新活力、健全创新发展新生态等“八个新”及强化要素保障入手,提出了实实在在的46条政策,其中有14条为亮点政策,主要聚焦于重大创新平台布局、顶尖人才引进、国内外科技合作、自主创新产品应用、资源配置导向建设等方面,这些亮点政策与杭州、深圳等城市相比不落后,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竞争力,将极大地激发宁波城市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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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空间布局方面


要全面对接浙江省大湾区开发建设,发挥宁波国家高新区核心带动作用,全市域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学规划甬江科创大走廊,优先布局集聚一流的高端创新资源。围绕智能经济、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规划建设宁波前湾新区,建设新兴产业创新基地。统筹南高教园区、北高教园区等高教集聚区创新资源,加快科教融合,建设环高校创新创业带。


创新发展平台建设方面


面向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谋划建设甬江实验室、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创新中心。推动甬江实验室、创新中心科研资源开放共享。立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加快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基础设施。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创新主体培育方面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175%加计抵扣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企业研发后补助。实施智团创业计划,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认定。


创新人才梯队建设方面


实施顶尖人才计划,加快引进知名科学家。深入实施“3315”系列人才计划,集聚培育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加大海外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引进“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国外人才。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争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批权限,签发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着力吸引青年特优人才、青年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高级人才,加快引进以“青•英”“青•归”“青•创”“青•苗”等为重点的青年人才。


产业新动能培育方面


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谋划布局人工智能、超级材料、海洋工程、生物技术等未来产业。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团队和个人承担计划任务。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开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工程化试验。推进智能装备国内首台(套)、新材料产品国内首批次产品保费补贴。布局建设特色产业示范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园区。积极争取国家新经济市场准入、海外人才流动、国际技术转移、新闻与文化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探索离岸科技创新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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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融合发展方面


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机制,形成基于目标任务和利益捆绑的建设机制。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探索形成跨区域招商收益共享模式。推进与上海、南京、合肥等“科技飞地”合作试点,布局建设市外“科技飞地”。优先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支持企业赴境外建设孵化器和研发机构。


体制改革方面


扩大普惠性政策支持范围,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建立“一表多用”工作机制,对科技计划实行节点管理。编制宁波市科研机构、项目、人才评价实施导则,加快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扩大创新主体权利,赋予顶尖人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更大自主权。开展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强科研经费激励支出。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完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监督流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逐步推行科技“阳光监管”制度。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创新生态完善方面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提升工程,推进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支持向专业化众创空间发展。布局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组建海外创新联合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在宁波市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引进培育科技保险专营机构,鼓励企业到科创板、“新三板”、主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等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发展。加快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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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仪式


打造国家自创区,宁波发布“科技新政46条”!

成立宁波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成立总规模50亿元的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强化科技招商项目创新导向。统筹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和区域创新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差别化政策引导和倒逼,强化创新用地保障。


打造国家自创区,宁波发布“科技新政46条”!


打造国家自创区,宁波发布“科技新政46条”!

1.对列入重点建设计划的甬江实验室、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根据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


2.对列入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稳定的运营支持机制,在五年内,按照其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3. 对引进的符合有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有人才团队等要求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安家补助最高8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允许顶尖人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自行选择研究方向、研究课题、招聘团队、绩效分配以及调剂预算。


4.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开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工程化试验,纳入“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予以支持。对列入目录的自列入之日起二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5.谋划布局离岸科技创新园, 积极争取国家新经济市场准入、海外人才流动、国际技术转移、新闻与文化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试点,赋予离岸科技创新园特别的体制机制。


6.探索建立跨区域招商收益共享机制,对受益方、项目输出方协商分成比例,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由受益方向项目输出方给予补偿。


7.试点开展上海、南京、合肥等“科技飞地”合作,布局建设市外宁波研发园,按照运营绩效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海外科技孵化器或者孵化团队,五年内按绩效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基本稳定支持,对于运行绩效特别好的,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海外研发投入纳入本市年度研发投入统计的研发机构,根据运行绩效可按实际投资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支持。


8.针对科技计划实行节点管理,减少评估、审计、财务检查等活动。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


9.编制宁波市科研机构、项目、人才评价实施导则。推动科研机构建立以职责定位、创新效益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科技“阳光监管”制度。


10.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由市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成果,可按成果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进行分割。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争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批权限,签发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


11.对于非事业单位承担市级人才项目,工资费用支出比例可达总额的60%,允许列支间接费用。允许甬江科创大走廊的创新主体可将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再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对于人工智能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经备案后允许间接费用按总经费的50%提取列支。


12.支持大院大所试行一院两制,试行科研机构分类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享受相关政策。


13.布局建设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市级重点创建名单的,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列入省级的,参照省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14.强化科技招商项目的研发投入导向,对于引进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区县(市)须将是否设立研发机构作为招商项目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且在兑现招商政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招商扶持政策兑现资金,用于研发创新。


转载自宁波发布